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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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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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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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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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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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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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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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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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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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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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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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民政部门核发的焦作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提取金额:账户余额的80%。 b.支付物业费提取 (a).《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收据; (b). 物业费收据; (c). 购买本行政区域外的自住住房,须提供购房人或购房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提取条件及金额:每年一次性提取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且不超过账户余额的80%。提取材料需核查核实的,留存材料原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原件。 c.支付房屋维修基金提取 (a).《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收据; (b).房屋维修基金收据; (c).购买本行政区域外的自住住房,提供购房人或购房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提取条件及金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维修基金总额且不超过账户余额的80%。提取材料需核查核实的,留存材料原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原件。 d.提取申请人判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的提取 (a).提供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b).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法面签的,须授权他人代签,并出具公证处公证过的委托授权证明委托他人代办; (c).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提取申请人账户,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e. 自主缴存专户、务工农民专户、市导游服务中心和市出租车行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提取 (a).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缴存人员,停缴封存半年后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b).非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缴存人员,停缴封存后即可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供非本行政区域的户籍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c).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的,封存满半年后可以提取。 f.住房贫困户提取 (a).申请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和户籍所在地均无自住住房;申请人及配偶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或配偶属于国家职能部门认定的贫困户、低保户、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具备其中一项即可)。住房贫困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同时满足以上三种条件,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b).申请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及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管部门出具当年有效的本人及配偶的房屋信息查询情况表,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管部门联网的以实际查询为准并打印;县(区)以上扶贫办出具当年有效的贫困户证明材料、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发放当年有效的低保证、市总工会认定当年的困难职工材料。 (c).提取的额度:夫妻双方提取的最高限额为每年不超过8000元且不超过账户余额的80%;单身提取的最高限额为每年不超过6000元且不超过账户余额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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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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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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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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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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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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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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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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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和县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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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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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38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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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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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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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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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388309,039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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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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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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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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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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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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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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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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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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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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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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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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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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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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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对准予提取的,及时按规定程序支付;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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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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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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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提取材料的监督检查,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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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稽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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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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