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汇(补)缴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实施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业务主管部门印章;
2、《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业务主管部门印章。须准确填写职工账号、补缴月份和补缴金额附excel电子版。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和县区管理部 服务电话 0391-338832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388329 0391-12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审核 受理机构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决定 审查作出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当场办理,出具回单;不予许可决定的,明确告知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送达 当场送达。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