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a) 提取申请人账户资金转入单位账户的,由提取申请人所在单位办理相应提取手续,提供提取受托人(经办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申请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单位财务收据。
(b)  提取申请人账户资金转入继承人银行账户的,按照法律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需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独生子女证等法定证件、提取申请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银行卡。
(c)提取申请人账户资金转入受遗赠人银行账户的,有遗嘱或遗赠材料的,需提供受遗赠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受遗赠人银行卡。
(d) 提取申请人账户资金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的,有民事纠纷的,另需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和县区管理部 服务电话 0391-338832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388309,0391-12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理由)。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审查 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送达 送达责任:对准予提取的,及时按规定程序支付;信息公开。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提取材料的监督检查,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稽查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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