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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修订)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先后授予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定、番禺、焦作……。
前置条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前置许可目录执行。
所需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支机构。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人民中路街道889号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服务电话
0391-356844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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