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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修订)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先后授予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定、番禺、焦作……。
前置条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前置许可目录执行。
所需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地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业务)范围,申请的经营(业务)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因隶属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的变更事项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负责人、营业期限、经营(业务)范围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人民中路街道889号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服务电话 0391-356844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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