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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修订)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先后授予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定、番禺、焦作……。
前置条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前置许可目录执行。
所需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及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4.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5.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提供)。
6.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7.隶属公司章程(仅限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提供)。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人民中路街道889号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服务电话
0391-356844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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