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延续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粮食物资局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改)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前置条件 1、应当获取与具有审批权限的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和核准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3、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与其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仓储设施;
4、具备与其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和保管能力。
所需材料 1、河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表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新设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有效存款证明原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复印件
6、法人代表承诺书原件
7、主要专业人员表(须有保管人员、检化验人员和统计人员)原件
8、保管人员、检化验人员和统计人员的有效培训证明复印件
9、主要仓储设备表(包括必要的仓储设备和粮食质量等级检验检测仪器证明,其中粮食质量等级检验检测仪器至少应具有水分检测仪、容重器、天平、选筛等)原件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丰收中路2699号市粮食局207室 服务电话 0391-2556311
投诉机构 焦作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91-2556388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储备管理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必要时,组织人员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实地核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储备管理科,产业发展科
决定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储备管理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储备管理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建立粮食经营者档案数据库,随时掌握动态,监管好粮食收购市场入口。 执法监督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政策法规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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