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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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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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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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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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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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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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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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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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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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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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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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年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b)交纳租金的收据; (c)婚姻关系材料(提取申请人已婚的出具结婚证,离婚的出具离婚证,未婚的出具户口簿并填写单身声明)。 提取条件及金额:仅限于提取申请人承租本行政区域内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行为的,自缴纳房屋租赁费用之日(以缴纳房屋租赁费用的收据日期为准一年(含一年)以内),按照当年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材料需核查核实的,留存材料的原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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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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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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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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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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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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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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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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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和县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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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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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38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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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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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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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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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388309,039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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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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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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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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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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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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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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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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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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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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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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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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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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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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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对准予提取的,及时按规定程序支付;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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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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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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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提取材料的监督检查,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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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稽查科,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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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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