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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修订)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一九九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先后授予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定、番禺、焦作……。
前置条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前置许可目录执行。
所需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3.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人民中路街道889号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服务电话 0391-356844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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