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a.部分偿还商贷本息提取
(a)借款合同(同笔贷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申请办理,仅首次提供);
(b)显示当月贷款余额的个人贷款还款对账单(或还款明细)并加盖银行印章;
(c)显示主借款人的该笔房屋贷款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d)偿还本行政区域外的商贷本息,须提供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提取条件及金额:具备有使用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行为的,每年可办理一次还贷提取。提取金额不高于申请时上一期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12倍,并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且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80%。提取材料需核查核实的,留存材料的原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
b.一次性结清商贷本息提取
(a)借款合同(同笔贷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申请办理,仅首次提供); 
(b)显示当月贷款余额的个人贷款还款对账单(或还款明细)并加盖银行印章;
(c)显示主借款人该笔房屋贷款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d)偿还本行政区域外的商贷本息,须提供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提取条件及金额:具备有使用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行为的,自该贷款结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取,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80%且不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提取材料需核查核实的,留存材料的原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
c.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a)借款合同原件(同笔贷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申请办理,仅首次提供); 
(b)显示当月贷款余额的个人贷款还款对账单(或还款明细)并加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c)显示主借款人的该笔房屋贷款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d)提供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提取条件及金额:具备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行为的,每年可办理一次还贷提取。提取金额不高于申请时上一期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12倍,并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且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80%。提取材料需核查核实的,留存材料的原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

d.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a)借款合同(同笔贷款自2019年10月1日起申请办理,仅首次提供); 
(b)显示当月贷款余额的个人贷款还款对账单(或还款明细)并加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c)显示主借款人的该笔房屋贷款的个人信用报告(有效期1个月)。
(d)提供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提取条件及金额:具备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行为的,自该贷款结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取,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80%且不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提取材料需核查核实的,留存材料的原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和县区管理部 服务电话 0391-338832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388309,0391-12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理由)。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审查 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送达 送达责任:对准予提取的,及时按规定程序支付;信息公开。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提取材料的监督检查,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稽查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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