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a.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a)《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b)工程造价预算; 
(c)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手续(房屋在城镇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在乡村的提供乡级以上规划和建设部门的批准建房文件或批准建房手续);
b.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a)《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b)工程造价预算; 
(c)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
提取条件及金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正在施工,在主体形象工程进度达到50%以上时前来办理申请,中心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勘查拍照,并填写《现场勘查表》,已建成的房屋不予办理提取。提取申请人自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行为的,同一次交易的自住住房只可办理一次购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80%且不超过总造价。提取材料需核查核实的,留存材料的原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和县区管理部 服务电话 0391-338832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388309,0391-12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理由)。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审查 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归集科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归集科
送达 送达责任:对准予提取的,及时按规定程序支付;信息公开。 归集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提取材料的监督检查,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稽查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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