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a.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
(a)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b)不低于30%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c)提取申请人购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商品房,须提供不低于30%的购房款发票,购房人或购房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提取条件及金额:提取申请人自购新建自住住房之日(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自住住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五年(含五年)以内;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新建自住住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一年(含一年)以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行为的,同一次交易的自住住房只可办理一次购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80%且不超过总房价。提取材料需核查核实的,留存材料原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
b.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
(a)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b)契税完税凭证;
(c)《房屋所有权转让备案申请书》或《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并加盖房管部门印章等;
(d)提取申请人购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再交易自住住房,须提供购房人或购房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提取条件及金额:提取申请人自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之日(本行政区域内的再交易自住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五年(含五年)以内;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再交易自住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一年(含一年)以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行为的,同一次交易的自住住房只可办理一次购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80%且不超过总房价。提取材料需核查核实的,留存材料原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和县区管理部 服务电话 0391-3388329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91-3388309,0391-12329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理由)。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审查 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归集科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归集科
送达 送达责任:对准予提取的,及时按规定程序支付;信息公开。 归集科
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提取材料的监督检查,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稽查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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