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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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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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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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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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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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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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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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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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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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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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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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 (a)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b)不低于30%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c)提取申请人购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商品房,须提供不低于30%的购房款发票,购房人或购房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提取条件及金额:提取申请人自购新建自住住房之日(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自住住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五年(含五年)以内;本行政区域以外的新建自住住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一年(含一年)以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行为的,同一次交易的自住住房只可办理一次购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80%且不超过总房价。提取材料需核查核实的,留存材料原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 b.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 (a)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b)契税完税凭证; (c)《房屋所有权转让备案申请书》或《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并加盖房管部门印章等; (d)提取申请人购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再交易自住住房,须提供购房人或购房人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提取条件及金额:提取申请人自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之日(本行政区域内的再交易自住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五年(含五年)以内;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再交易自住住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一年(含一年)以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行为的,同一次交易的自住住房只可办理一次购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的80%且不超过总房价。提取材料需核查核实的,留存材料原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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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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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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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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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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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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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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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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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大厅和县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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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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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38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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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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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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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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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388309,039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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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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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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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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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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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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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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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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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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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归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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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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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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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大厅(管理部),归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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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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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责任:对准予提取的,及时按规定程序支付;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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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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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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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提取材料的监督检查,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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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稽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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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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