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前置条件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设置符合当地供应站规划布局及相关技术规范;
(二)瓶装燃气供应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业人员经燃气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瓶装燃气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有健全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燃气事故预防及处置方案;
(六)有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专(兼)职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2人。
所需材料 1.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执照
3.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为瓶装燃气供应站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专业培训合格证
4.安全经营管理制度、燃气事故预防及处置方案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18303978428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用事业管理科
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公用事业管理科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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