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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前置条件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二、《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二)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或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2.燃气质量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三)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省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 1 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兼)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 1 人;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10 万户以下的,每 2500 户不少于 1 人;10 万户以上的,每增加 2500 户增加 1 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1000 户及以下的不少于 3 人;1000 户以上不到 1 万户的,每 800 户 1 人;1-5 万户,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10 人;5-10 万户,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8 人;10 万户以上每增加 1 万户增加 5 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不少于6人,并随经营规模适当增加人数;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具有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CNG加气母站及一级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它类型汽车加气站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七)燃气企业需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及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八)燃气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4.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5.申请单位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材料
6.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
7.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10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18303978428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公用事业管理科
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公用事业管理科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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