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重新申请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实施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重新申请);
2.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证明材料;
4.专家评审意见;
5.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60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1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1.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2.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3.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决定 4.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5.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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