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细则
前置条件 1、申请主体为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2、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所需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表原件1份
3.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仅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57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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