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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2.《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细则
前置条件
1、申请主体为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2、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所需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1份
3.申请人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1份(仅属许可证损坏的需提供)
4.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仅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57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进行受理
审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决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决定
送达
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发证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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