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3、国务院2008年10月9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国务院令第536号)
4.《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第八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5.《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第一项:(一)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以及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6、《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7、《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细则
前置条件 1、申请主体为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2、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所需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各1份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1份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份
6、特殊食品相关的注册和备案文件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复印件1份(仅属特殊食品的需提供)
7、国家限制产业的需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仅属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需提供)1份
8、《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仅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57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进行受理
审查 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进行审查
决定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决定
送达 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发证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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