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名称、生产地址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细则
前置条件 1、申请主体为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2、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所需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工商部门企业变更登记意见
5、《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仅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6、相关部门对街道(路)门牌号核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属变更生产地址名称但实际地理位置未变化的需提供)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57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进行受理
审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决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决定
送达 市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发证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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