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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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变更、食品类别和生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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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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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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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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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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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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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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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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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主体为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2、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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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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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1份 4.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1份 5.工艺设备布局图1份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1份 7.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1份 8.质量管理制度1份 9.特殊食品相关的注册和备案文件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复印件1份(仅属特殊食品的需提供) 10.申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仅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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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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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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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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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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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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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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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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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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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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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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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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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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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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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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