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广告发布注销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的。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提供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请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将《准予广告发布注销登记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