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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具备原经营许可条件或者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发证或者备案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
前置条件
4.1申请主体为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4.2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3申请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为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并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5.企业书面申请1份
6.《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仅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7.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原件1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57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窗口进行受理
审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决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决定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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