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补证申请表》原件1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市级纸质媒体遗失声明原件1份
企业书面申请1份
《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仅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1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57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窗口进行受理
审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
决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决定
送达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窗口发证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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