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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将准予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提供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人民路8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接收申请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如所交材料齐全,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将《准予广告发布变更登记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不予变更的,将《不准予广告发布变更登记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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