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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令修改)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前置条件 先注销、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 1.企业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原件1份(包含注销具体原因,注销所做的相关工作, 以及原取得资质、许可信息等情况),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的签署意见
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4.企业GSP认证证书原件1份
5.《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法人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交加盖法人企业印章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7.授权委托书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57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焦作市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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