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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补发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前置条件
需要在焦作日报上登载遗失声明。在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申请补证
所需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企业遗失说明(应包含遗失地点、时间、原因以及企业原许可信息等情况的描述)
3.市级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
5.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6.授权委托书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57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焦作市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告知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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