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前置条件 1、挖掘城市道路的使用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管理区域:市管城市道路;
3、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4、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的前十五日、后五日内、不准掘动道路;
5、需缴纳掘动城市道路修复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申请材料齐全。
所需材料 1、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3、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原件
4、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费凭证
征收(收费)标准 1、水泥混凝土路面:主干道188.60元/㎡、次干道162.20元/㎡、区支路136.70元/㎡、街坊路117.60元/㎡; 2、沥青路面:主干道211.60元/㎡、次干道162.90元/㎡、区支路112.40元/㎡、街坊路99.20元/㎡; 3、人行道:六角人行道板:119.40元/㎡、人行道板:71.60元/㎡、土行道板20.00元/㎡、侧石61.90元/㎡。
法定时限 20日 承诺时限 6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6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市市政设施管理所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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