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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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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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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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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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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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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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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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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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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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挖掘城市道路的使用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管理区域:市管城市道路; 3、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4、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的前十五日、后五日内、不准掘动道路; 5、需缴纳掘动城市道路修复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申请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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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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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3、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原件 4、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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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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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混凝土路面:主干道188.60元/㎡、次干道162.20元/㎡、区支路136.70元/㎡、街坊路117.60元/㎡;
2、沥青路面:主干道211.60元/㎡、次干道162.90元/㎡、区支路112.40元/㎡、街坊路99.20元/㎡;
3、人行道:六角人行道板:119.40元/㎡、人行道板:71.60元/㎡、土行道板20.00元/㎡、侧石6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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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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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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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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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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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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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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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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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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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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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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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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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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