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登记事项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前置条件 涉及变更的事项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所需材料 1.企业变更书面申请原件1份(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的签署意见)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返还)(法人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提交加盖法人企业印章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企业无违规自我保证声明原件1份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返还)
6.公司董事会(或投资人会议)决议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返还)
7.变更经济性质:(1)提供有关部门同意企业改变经济性质的批件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返还);(2)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的,还应提供体改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件、企业审计或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返还)
8.《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返还)
9.《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仅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10.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1份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578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焦作市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决定 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送达 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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