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3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前置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属实,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规划、选址、立项、环评、工艺批复文件
3、5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职称证明
4、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方面的管理制度
5、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证明材料,出具在线监测报告
6、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6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环境卫生管理科
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环境卫生管理科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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