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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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移动文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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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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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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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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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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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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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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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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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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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表 3.认定对象的合法来源说明(文物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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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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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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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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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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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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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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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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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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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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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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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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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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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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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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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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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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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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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河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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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文物局,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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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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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需补正材料的,需通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补充材料;材料完整的,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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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文物局,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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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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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承办科室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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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文物局,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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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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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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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文物局,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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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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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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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文物局,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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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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