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前置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属实,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所需材料 1、申请表
2、车辆行车证、保险单(公司车辆应为自有车辆,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从事垃圾运输经营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地所有权证明,如租用场所需提供租用合同(协议)
5、车辆管理规定、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6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环境卫生管理科
决定 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环境卫生管理科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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