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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准入)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
3、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4、学历证书
5、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6、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7、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8、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和档案所在人事部门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9、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提供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聘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已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
10、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3569882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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