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3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前置条件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所需材料 1、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申请表
2、由市县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或资源化利用途径证明
3、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4、配备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机械和设备的证明材料
5、配备有排水、消防设施的证明材料
6、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7、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弃混凝土、金属、木材回收利用的方案
8、消纳场安全隐患应急预案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6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市城建监察支队
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市城建监察支队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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