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39)中央、省级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发改委
实施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四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第28条:对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谁安排资金、谁审批的原则,由安排资金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也可以集中批复或在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前置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三、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符合中央、省级资金投向。
所需材料 1.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立项文件;
2.资金申请报告;
3.申请资金所需的其他材料。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79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环境科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焦作市政务服务网和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焦作市政务服务网和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同步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或补齐。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受理 焦作市政务服务网和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至办理科室。自收到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办理科处室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审查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审批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审批事项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决定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委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印发项目批复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办理科室向申请人送达项目批复文件。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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