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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38)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核(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发改委
实施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三条第(八)款: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
3.《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041号)第四条第(三)款:初步设计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项目内容较批复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大设计变更,不再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原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初步设计审批调整的具体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复总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调剂使用,无需进行概算调整。
前置条件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向原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部门申请概算调整。
所需材料 1.原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2.概算调整书,调整概算与原批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3.与概算调整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4.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5.超概部分的资金来源。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79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环境科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焦作市政务服务网和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焦作市政务服务网和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同步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或补齐。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受理 焦作市政务服务网和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至办理科室。自收到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办理科室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审查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审批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审批事项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决定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委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印发项目批复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办理科室向申请人送达项目批复文件。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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