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公证员执业审核(免职)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公证员免职报审表
2、申请人辞职报告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公证员执业证书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3569887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报送
3.决定责任:出具审查意见;准予转报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司法部、省司法厅审核后,收回公证员执业证书。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司法部作出的决定。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