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一、《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条第一项: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河南省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批表
2、公证员执业证书
3、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4、拟转入公证处出具的推荐材料
5、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9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3569887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报送 3.决定责任:出具审查意见;准予转报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报送 4.送达责任:司法部、省司法厅审核后,准予变更。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司法部作出的决定。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