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辖区内跨县和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审批(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及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发改委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第3项:“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辖区内跨县的和市属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
前置条件 《河南省定价目录》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定标准的事项。
所需材料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
2.单位法人资格证及相关资质证明
3.成本核算材料(调整收费标准的需提供近三年年度收费额)
4.相关背景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45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环境科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事项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政务服务大厅同步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政务服务大厅签发《收件清单表》。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书》;对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对补充材料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不属于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或与国家政策不符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的政府定价范围的,启动定价程序,进行定调价基础性工作。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需要专家论证的组织论证;属于听证范围的组织听证;征求有关意见。形成初步方案。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决定 提交集体审议,作出制定或不予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决定。审批时限从启动到决定37个工作日,不包含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证、专家论证、相关部门会签、上报市(县)政府。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一次不超过30日,延长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公布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并送达大厅,申请人携带大厅《受理通知书》领取文件。 行政事项服务一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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