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机构 市城管局
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前置条件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a)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b)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c)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d)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e)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f)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所需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申报表
2、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需有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印章
3、工程施工图纸一份
4、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运输)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5、与处置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合同
征收(收费)标准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七条、(九)建筑垃圾费(不包括清运费)按每吨6元计收。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16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或实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接收申报材料。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核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市城建监察支队
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 市城建监察支队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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