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实施机构
|
市城管局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前置条件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a)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b)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c)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d)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e)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f)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所需材料
|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申报表 2、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需有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印章 3、工程施工图纸一份 4、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运输)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5、与处置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合同
|
征收(收费)标准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焦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七条、(九)建筑垃圾费(不包括清运费)按每吨6元计收。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受理地点
|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2楼综合受理窗口
|
服务电话
|
0391-3568416
|
投诉机构
|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投诉电话
|
0391-3568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