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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公证员一般任职报审表
2、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3、公证机构推荐书
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5、河南省公证员任职审核意见表(含个人简历、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6、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7、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
8、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9、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10、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待信息共享后不再提供)
11、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证明(待信息共享后不再提供)
12、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9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3569887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报送
3.决定责任:出具审查意见;准予转报的,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司法部、省司法厅审核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公证员执业证书。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司法部作出的决定。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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