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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十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前置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所需材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1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人民中路街道889号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服务电话
0391-356844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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