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
实施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审批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各县区商务部门转报申请文件
2、企业申请文件
3、《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
4、《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5、河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
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仅限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使用)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环保验收意见或登记卡(内容必须包含油气加气验收)
13、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证或检测报告
14、成品油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5、与具备资质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供油协议
16、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书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7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 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50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督查投诉科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将省厅的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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