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32)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审核(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发改委
实施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七条: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3.《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第27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前置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三、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所需材料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已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无需提供)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用地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6、节能审查意见(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
8、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9、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10.《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一并提交招标方案,审批部门一并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79
投诉机构 政务服务环境科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申请 申请人通过焦作市政务服务网和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焦作市政务服务网和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同步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或补齐。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受理 焦作市政务服务网和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至办理科室。自收到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办理科室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审查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项目审批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审批事项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决定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委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印发项目批复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办理科室向申请人送达项目批复文件。 行政事项服务二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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