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合伙企业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变更登记的,应予当场变更登记。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登记的决定。予以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变更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前置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所需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4.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6.涉及换照的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7.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人民中路街道889号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服务电话
0391-356844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