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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公司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前置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
所需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合同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同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无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时限
2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人民中路街道889号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服务电话
0391-3568449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8866006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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