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拍卖许可证补办初审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商务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申请书;在当地省辖市级报刊上公告声明证书作废的报纸原件;原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征收(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889号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服务电话 0391-3568450
投诉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督查投诉科 投诉电话 0391-356855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进行审查)。 行政事项服务科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 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送达责任:将省厅的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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