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专职律师执业审批(申请受理)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3、身份证
4、最高学历证书
5、《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
6、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7、品行证明
8、申请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9、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10、二寸近期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356989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8年第112号)第二十条规定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报送 3.报送责任:出具审查意见;准予转报的,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省司法厅审批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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