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总所执业证书
3、总所章程、合伙协议
4、派驻律师简历、身份证、执业证
5、分所地址及住所证明
6、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定的资产证明
7、分所拟任负责人的请示
8、总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356989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