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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申请人的简历及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
4、律师事务所地址及住所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确定的资产证
6、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7、拟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请示(个人所除外)
8、合伙协议(仅合伙所)
9、律师事务所章程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356989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受理
1.受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申请书;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住所证明;资产证明;合伙协议等);对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报送
3.报送责任:出具审查意见;准予转报的,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不予转报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送达
4.送达责任:省司法厅审批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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