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前置条件
所需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变更备案呈报表》(仅限于加入合伙人)
2、加入合伙人的本人意见和简历等基本情况材料(仅限于加入合伙人)
3、合伙人会议同意加入合伙人的决议(仅限于加入合伙人)
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变更备案呈报表》(仅限于退出合伙人)
5、合伙人会议同意退出合伙人的决议(仅限于退出合伙人)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356989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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