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行政体制改革与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
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电子政务
机关党建
政策法规
温馨提示:本网站现正改版,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站内搜索:
项目详情
项目名称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机构
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前置条件
无
所需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变更备案呈报表》(仅限于加入合伙人)
2、加入合伙人的本人意见和简历等基本情况材料(仅限于加入合伙人)
3、合伙人会议同意加入合伙人的决议(仅限于加入合伙人)
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变更备案呈报表》(仅限于退出合伙人)
5、合伙人会议同意退出合伙人的决议(仅限于退出合伙人)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征收(收费)标准
不收费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工作日
受理地点
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
0391-3569891
投诉机构
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91-3569895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承办科室
流程图
主办: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1-3569150
版权所有:中共焦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豫ICP备15003971
焦公网安备号41080202000086